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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2023年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赛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04-2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附件1.皖教秘高[2023]50号关于举办第九届安徽省“互联网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选拔赛的通知.pdf

各教学单位:

    根据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九届安徽省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选拔赛的通知》(皖教秘高〔2023〕50号)要求,为了更好地对接省级、国家级比赛,遴选优秀参赛选手,学院将于近期举办2023年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赛,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:

一、组织机构

1.成立2023年“互联网+”校赛工作小组,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组长,成员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,负责参赛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省赛项目遴选等工作。

2.2023年“互联网+”校赛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
二、参赛对象

普通全日制在校生(不含在职教育),或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学生(即2018年之后的毕业生,不含在职教育)。

三、参赛方式和要求

1.大赛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。允许跨校组建团队,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,不多于15人(含团队负责人),须为项目的实际核心成员。参赛团队所报参赛创业项目,须为本团队策划或经营的项目,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。

2.根据推荐参赛团队的部门归属,确定参赛团队所代表的参赛单位。

3.所有参赛材料和现场答辩原则上使用中文(普通话)或英文,如有其他语言需求,请联系校赛工作办公室。

4.参赛项目不得含有任何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的内容,须尊重中国文化,符合公序良俗。

四、参赛项目要求

(一)项目类型及要求

根据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第九届安徽省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选拔赛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省赛通知”)要求,我院推荐项目如获入选,在第九届大赛中,可选择“‘青年红色筑梦之旅’赛道”或“职教赛道”其中的一条赛道参赛。各赛道具体活动方案详见省赛通知(附件1)。

1.“青年红色筑梦之旅”赛道

1)基本要求:要聚焦“新农村、新农业、新农民、新生态”建设,围绕乡村“产业振兴、人才振兴、文化振兴、生态振兴、组织振兴”要求,结合地方实际需求。在符合大赛参赛项目要求的同时,在推进农业农村、城乡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创新性、实效性和可持续性。

2)参赛组别分为公益组、创意组和创业组。

3)参加“青年红色筑梦之旅”赛道的项目必须参加“青年红色筑梦之旅”活动。

2. 职教赛道

1)参赛项目类型包括3大类,即:创新类、商业类、工匠类。

2)参赛组别包括2个,即:创意组、创业组。

(二)推荐数量及要求

各系部遴选出优秀项目,重点推荐至教务处,参加校赛项目。根据专家评审,学院择优推选参加省赛,名额不限。

五、赛程安排及评审规则

(一)报名审核(4月15日—5月1日)

参赛团队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(网址:cy.ncss.cn)进行报名。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5月1日。

(二)校赛(5月14日前)

5月14日前完成校赛。校内组织专家评审,根据校赛评审成绩推荐参加省赛的团队,并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进行项目晋级等操作。

六、校赛奖项设置及奖励政策

(一)校赛奖项设置及说明

1.分赛道设置一、二、三等奖,奖项数量分别为参赛项目的15%、35%、50%。各奖项根据大赛报名情况分类、分组评定。

2.校赛设置优秀指导教师奖。一等奖项目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。

以上获奖项目均在校内公示并颁发获奖证书。

(二)奖励政策

教师指导项目如获省级及以上奖项,可参照学院《关于印发<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安林院教字202120号)文中规定按照A、B类赛项标准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,其项目相关教学研究可优先推荐参评省级教学改革研究类项目。

七、校赛组织要求

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校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,安排专人负责本次校赛报名工作,积极组织动员团队参赛,组织高水平师资全程指导学生参赛,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参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。鼓励教师将科技成果产业化,带领学生创新创业,全面推进我院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,不断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水平,助推一流专业建设。

八、经费保障

校赛不收取任何项目报名费用。校赛经费投入由学院筹措,亦欢迎校外企业及校友引入社会资金赞助大赛。

九、其他事项

各系部将参加校赛的团队材料在5月1日前集中送至院教务处办公室。待校赛结果出来后,再根据省教育厅2023年大赛通知要求,组织推荐参加省赛的团队提交相关材料。所有材料均须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,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:397821179@qq.com。

校赛有关事宜,可与教务处联系。联系人:陈辰;联系电话:0551-65312308

 

 

教务处

2023年4月15日


终审:教务处